河南科技大学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河科大学(2014)22号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我校学风、班风、校风建设的不断发展,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奖学金的种类及评定对象:
1.校级奖学金包括学校奖学金、学校新生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
2.校级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校级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及比例:
1.学校奖学金:
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元,比例为2%;
二等奖:每生每学年600元,比例为4%;
三等奖:每生每学年300元,比例为9%;
毕业年级可针对当学年第一学期评选一次,比例不变,奖励金额减半。
卓越班和本硕连读班按照学生25%评选,其中一等奖3%、二等奖7%、三等奖15%。
2.学校新生奖学金:
一等奖:1名,奖励10000元;获奖条件:本科新生按第一志愿录取,折合成绩排名第一的优秀新生。
二等奖:20名,每人奖励3000元;获奖条件:A、第一批本科新生按第一志愿录取,按折合成绩的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奖励10名;B、其余批次本科新生按第一志愿录取且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市、区)当年高考重点分数线,按折合成绩的排名顺序由高到低奖励10名。
三等奖:100名,每人奖励1000元;获奖条件:按第一志愿录取且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市、区)当年高考二本分数线,依照“按比例分配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分学院按折合成绩排名进行奖励。
折合成绩=[考生成绩÷考生所在省(市、区)科目总成绩]×100
学校新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根据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招生数据信息进行评定。
3.学校单项奖学金包括学科竞赛优秀奖、科技成果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等,奖励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
4.专项奖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奖励办法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条 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办法
1.学校奖学金评定:
(1)评定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初定获奖学生名单要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学院要对有异议的获奖学生重新审查确认。最后,按等级、分年级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同步进行;
(2)评定以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学院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10月份)对学生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后进行排名,并对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公布,凡对公布的排名及分数有疑问的学生,均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3)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75分(含)以上、各科成绩考核及格,德育考核折合成绩平均在15分(含)者以上方可参评;
(4)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85分(含)以上、各科成绩考核及格,德育考核折合成绩平均在17分(含)以上者可以申请一等奖;
(5)体质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良好及以上者;
(6)学院要在同年级或同年级同专业内按比例由高到低进行评定。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出某一等次奖学金规定名额,则按综合测评平均成绩的排名顺序,从高到低取满为止,其余学生顺延参评;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则按照达到条件的实有人数参评,不降低评选标准;
(7)学校将对获奖学生发文表彰,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资格,且不再递补;
(8)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得学校奖学金。
2.专项奖学金评定:
(1)专项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同步评定;
(2)评定办法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对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的要求:
1.同等条件下,本科生在第一、第二学年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优先;
2.从第三学年开始,本科生在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具备参评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各项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评选学年内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各种纪律处分者;
3.有不文明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4.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
5.无故拖欠学费者;
6.未能正常参加考试者;
7.其他不宜授奖者。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的发放:
1.学校奖学金由学院统一将本单位各年级的评定情况按等级分年级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评定的比例、金额进行审核,报审计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转交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2.其它奖学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