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诉受理的范围是在校学生对学校和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⑴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⑵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⑶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⑷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分(处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
⑸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上一条:对于同一处分(处理)可以申诉几次? 下一条:学生申诉的主体是什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