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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24日 20:00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学〔2007〕23号 签发人:苟义伦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河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以下二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四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在学院中以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的寄送和发放。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国家资助宣传相关资料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校学生资助管理中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后续管理

(一)学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信息库,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度重视,必须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八条 认定结果的适用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适用于本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认定 办法 通知

抄送: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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